防濫領 失業給付擬從嚴規範
聯合新聞網 2012/02/21
請領失業給付的勞工注意了。
為免失業給付遭濫領,勞委會最近正研擬修訂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從嚴規範失業給付相關規定,包括雖然失業給付有二年請求期限,但失業再認定提供的求職紀錄,必須為一個月內求職紀錄,確保失業者確實積極求職。另外若因病請他人代為辦理失業再認定,僅限一次,不得連續委託他人。
勞委會表示,此次修改失業給付相關請領辦法,主要為配合實務上出現一些請領爭議。例如,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必須有二次求職失敗紀錄,但因請領失業給付請求權是二年,因此有些勞工會拿半年前求職失敗紀錄申請失業給付;又因法令未明確規定求職紀錄期限,因此迭生爭議。
勞委會表示,此次修法將明確規範「求職紀錄」應為辦理失業再認定前一個月內之求職紀錄。例如某勞工2月5日被資遣,如果6月申請失業給付,必須取得5月曾謀職不適的二份紀錄。又因失業給付最多可領6個月,若勞工7月繼續申請失業給付,則必須提供6月二次求職紀錄,否則將不能領取失業給付。
另一個爭議則是申請人因應委託他人辦理失業再認定。勞委會表示,目前初次失業認定規定必須是本人,之後的失業再認定,若因傷病,可持醫療機構證明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實務上,有勞工拿出醫師開具要休養半年的證明,每個月都委託他人代辦,如此失去失業給付應該先有求職動作,才能申請失業給付立法意旨,因此擬修法明確規定,不得連續持醫療證明委託代辦。
此次修法也有放寬部分,勞工若失業到公立就服中心求職登記,以往還得申報流動人口登記或檢附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極為不便,鑑於身分證已經登載戶籍所在地等資料,因此刪除應提供戶謄本或申報流動人口登記規定。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20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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