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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英文 追求高度嚴謹精確
在跨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要直接面對外國客戶或律師,英語聽說能力都不可或缺。但台灣的法律系學生,為應付國家考試,往往從進大學就埋首在中文書堆中。
撰文◎陳培思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司徒嘉恆自台大經濟系、中央產業經濟所畢業後,到美國攻讀法律專業博士(Juris Doctor,美國各大學並無法律系,必須先取得「其他領域」學士後,才能繼續深造念法律),由於從接觸法律基礎概念起就使用英文,處理國際法律事務時並沒有語言和思考邏輯相異的隔閡。
然而,一般台灣法律系所學生,從大一即以通過國家考試為目標,一路到畢業都埋首在中文法律書堆中,少有機會研讀英文判決。涉外法律文件幾乎都以英文寫成,若不習慣文句結構複雜嚴謹的英文判決或合約,閱讀將會相當吃力。
從民國100年開始,國內司法考試加考法學英文,但司徒嘉恆認為光是這樣不夠,還得理解英美法概念。英美法系重視判決先例,判決中會呈現各方意見,思考角度較多元,這些差異是處理國際法律事務必須適應的。
非訟業務居多 不必直接上法庭
面對國際法律事務,英文聽說讀寫能力缺一不可,但剛入行時,多數工作集中在讀和寫,例如審閱或撰寫英文契約,或是實地查核提出英文報告。但隨著年資漸深,直接面對外國客戶或外國律師的機會日增,英語聽力與口語表達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大型跨國律師事務所較常處理非訟業務,包括國內外併購、合資、銀行融資、有價證券發行,以及智慧財產權與技術授權等,對於國際產業及法律的背景知識不可或缺。律師要協助擬訂合約、撰寫備忘錄,讓客戶瞭解境外法律的特殊規定。
至於訴訟案件,由於律師執業資格有地域限制,因此台灣律師少有用英文在國外法庭上為當事人答辯的機會。然而,當台灣客戶在國外有訴訟爭議時,除了聘請當地律師,通常也會請台灣律師協助擬訂訴訟策略,並擔任客戶和當地律師的溝通橋梁。
反之,若是外商客戶在台灣應訴,律師要能將客戶需求,寫成中文訴狀,並用英文和外國客戶溝通台灣法律概念。很多在台灣理所當然的事,外國客戶不見得能理解。
用字精確再精確 沒有模糊地帶
「面對跨國性法律事務,翻譯有兩個層次,一個是把一般用語轉換成法律用語,另一則是使用精確的法律英文,確定沒有意思上的落差,」司徒嘉恆說,「有時客戶表達得模糊,律師就要確認釐清對方的意思。因此,要先聽清楚、講清楚,最後還要寫清楚才行 。」
法律用語沒有任何模糊地帶,任何一個法律辭彙都有精確的定義,如adequate和sufficient在口語中經常替換,但法律上卻有各自代表的意義,不能隨便置換。又例如employee stock option多譯為「員工認股權」,但實質上是公司發行的新股認購權(warrant),與證券市場上交易的認購權證(call option)不同。由此可見,處理國際法律事務時,在中英文轉換、用字遣詞、意思拿捏都要相當謹慎精確。
面對特殊口音 放慢講話速度
隨著地域不同,習慣用語也不同。例如美國人說「not bad」,通常意指「普普通通」;但英國人較含蓄,同樣說「not bad」,意思可能是「很不錯、非常好」。美國人注重效率、步調快,在英文書信往來溝通時,重簡單扼要,不需太多鋪陳就導入正題。
涉外事務的客戶來自各國,面對非英語系國家的客戶,講話帶有特殊口音腔調,司徒嘉恆建議,先放慢自己講話速度,「這樣對方也會跟著放慢,就不容易產生理解障礙。」
儘管使用中英文雙語頻道是家常便飯,但司徒嘉恆指出,台灣與香港、新加坡不同,在跨國律師事務所內,使用中文的機會仍多過英文,因此接到國外同事或客戶電話時,往往需要多一些適應時間,「畢竟英文不是母語,如果一接起電話對方就劈哩啪啦說了一堆,一時之間可能沒辦法把頭腦切換成英文模式。」
網路與視訊會議 取代搭機出差
雖然處理國際法律事務,但律師當空中飛人出差的機會逐漸減少,因為拜網路發達之賜,透過電子郵件或電話、視訊會議聯繫即可,通常相當資歷的律師,才有較多出國拜訪或是陪同客戶談判的機會。
由於時間寶貴,當國外客戶到台灣時,都希望用最短時間處理完所有事務,這期間律師經常要挑燈夜戰加班,根本沒有時間喘息,也因此沒什麼機會與國外客戶應酬。
國際事務律師多以執業專長區分,如併購、資本市場、智財權、銀行融資、國際訴訟等,由於律師可能會接觸到各種產業,司徒嘉恆建議,對客戶的產業必須有基本概念,並且熟悉該領域的英文專業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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