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照新加坡法律,販賣、運送與進口爆竹者、在公共場所塗鴉者、破壞公物者、持有攻擊性器械者、毒品走私者、殺人搶劫者、強暴犯等,都得處以鞭刑;甚至非法進入星國或逾期停留超過 90 天的人,也得被處以至少 3 鞭的鞭刑。
另,涉嫌當討債小弟,被處鞭刑15下。
http://udn.com/NEWS/WORLD/WOR3/5914679.shtml
駐星代表處關切判鞭2台灣人
【中央社╱新加坡 16 日專電】 2010.10.16 08:49 pm
2名台灣男子在新加坡涉嫌當討債小弟,被判入獄以及鞭刑 15 下,駐新加坡代表處官員表示,充分掌握訊息,數週前曾探監,感覺當事人還算平靜。
據星國警方資料,這 3 人分別是 28 歲的Su WeiYing、24歲的 Wu Wei Chun 以及29歲的Wu Ting-Yi,前 2 人在 9 月間分別被判入獄 24 及 21 個月、以及鞭刑 15 下;Wu Ting-Yi 未行動前即被捕,僅被判坐牢 7 個月。
駐星代表處官員說,事發第一時間就接獲星國警方通報,知道有台灣人因涉嫌當討債集團成員,騷擾借款人被判刑,數週前曾探監,當時感覺當事人心情還算平靜,代表處向他們表達,如果有任何需要協助的地方,可以通知代表處,但後來沒有再接到相關要求。
新加坡實行鞭刑制度逾 40 年,通常 3 鞭下去,受鞭者就會皮開肉綻;星國鞭刑制度源自英國殖民統治,新加坡政府在獨立後認為,鞭刑對犯罪者能產生威懾作用,因此保留到現在。
星國法律規定成年人被鞭不得超過 24 鞭,未成年人不得超過 10 鞭,執行鞭刑不得分次施行;至於女性、判處死刑、以及超過 50 歲的男性均得免除鞭刑。
依照新加坡法律,販賣、運送與進口爆竹者、在公共場所塗鴉者、破壞公物者、持有攻擊性器械者、毒品走私者、殺人搶劫者、強暴犯等,都得處以鞭刑;甚至非法進入星國或逾期停留超過 90 天的人,也得被處以至少 3 鞭的鞭刑。
中央社記者詢問新加坡相關單位,這 2 名台灣人是否已執行鞭刑完畢?得到的回覆是不能公布。
新加坡相關單位也以事屬於個人隱私為由,不透露2名台灣男子的家屬是否已得知此事。
【2010/10/16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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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亞平:暴力討債是新加坡重罪
【中央社╱新加坡16日專電】 2010.10.16 11:15 pm
駐新加坡代表史亞平表示,2 名台灣男子在新加坡被判鞭刑一事,代表處第一時間全力協助,並安排家屬前往探視;她呼籲,暴力討債在星國是嚴重罪行,國人千萬勿以身試法。
新加坡警方證實,2 名台灣人近期在新加坡涉嫌高利貸討債,騷擾借款人,被捕後判刑入獄、以及鞭刑15 下,引起注意。
史亞平晚間對中央社記者表示,新加坡警方在第一時間就通知代表處;星國警方表示,從7月到現在,已有 4 名台灣人涉及暴力討債案,其中 3 人被判刑,包括被判鞭刑的 2 人,另 1 人尚未被判刑。
史亞平指出,代表處對台灣人在星國觸法非常重視,代表處從獲得資訊後就全力協助,除派員前往探視,也協助其中幾人的家屬前往探監,並提供家屬相關律師及法律資訊。
她指出,新加坡警方強調,暴力討債在星國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因此這次才會重判 2 名台灣人各鞭刑 15下。
【2010/10/16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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