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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7

鄧洪律师:美國刑法懲罰方式及清洗犯罪記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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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法懲罰方式及清洗犯罪記錄常識
6/6/2002 3:26:03 PM | Author: 鄧洪律师


俗語說,人無完人。縱使是聖人,也 有犯錯的時候。但是,我們從少就受到愛憎分明的教育,一直被灌注好壞之分,黑白之別,我們一直都覺得世界上只有兩類人,一種是好人,一種是壞人。假如不是好人,那肯定就是壞人。

在社會接觸多後,就會發覺世間的事並非黑白與好壞。有一些被外界認為是壞人的人,卻做出一些好人都無法做到的事情。例如,一位清貧的母親為了小孩不挨餓受凍,而到商店偷東西,依法而言,她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是從小孩子的角度而言,她是一位很偉大的母親,為了小孩的暖飽,鋌而走險作出那麼大的犧牲。

由於筆者從事刑事辯護的工作,接觸到不少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的客人,在外界看來,警察跟這些人無怨無仇,而將他們逮捕,肯定他們是犯了錯。不過,與這些客人接觸後,都發覺他們都是有血有肉之士,他們被指控犯錯,很多時候是因為剛到美國,對美國法律不懂而觸犯法律,有些是因為語言及文化背景不同而與警察溝通不良,而導致誤會或沖突。

不 過,美國的法律對人權還算重視。我們中國人常說,一失足成千古恨。美國的法律還是有人情的一面,未必會讓犯錯的人會一輩子抬不起頭來。從刑事案件的懲罰方式,就知道美國的司法制度十分注重改過自新,讓一些犯錯的人重新做人。

一 般而言,大部份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律師及檢察官協商達成認罪協議而結案,假如案件到陪審團去,十二位陪審員投票認為有罪,則由法官作出判刑懲罰。而懲罰大致分為五大類。

第 一類是牢刑。有諸多案件一旦陪審員裁定被有罪,法官就必須按照法定的標準來判罪。例如,在加州,如果一級謀殺罪成立,被至少要被判十五年以上的牢刑。牢刑分為二大類,一類是州政府的牢刑,一般一年以上的牢刑都必須送到州政府經營的牢營執行,而大部份在州牢刑服完後,如果不是美國公民的話, 都會被送到移民局的牢營中去,由移民局來確定是否要將犯者驅逐出境, 另一類是刑期在一年以下的,這類牢刑大都是在縣政府的牢營執行。因而,如果被不是美國公民的話,刑事辯護律師都會盡量將牢刑的天數保持在三百六十五天以下以避免被在服刑後被驅逐出境。
由於美國被判牢刑的人數眾多,因而,大部份的法院都同意服刑一天當一天半來算,因而,被判一年的人,如果行為有改過自新之意,都會在七,八個月就會放出來。

第 二類懲罰是社區服務。美國雖然沒有中國大陸所謂的勞動改造的做法,但是,由於監獄人滿為患,因而法院也開始采用社區服務的方式來替代一些牢刑。社區服務一般分為二類,一類是體力勞動,如到高速公路旁清掃公路,到公園拾垃圾,第二類是到教會,學校,圖書館,醫院等非營利機構去做義工。社區服務主要是讓犯錯的人有機會去補償社會。如屬初犯者或犯罪行為不嚴重者,法官大都願意犯錯者用社區服務來替代牢刑。

第三類懲罰是緩刑假釋期(Probation)。嚴格而言,Probation 應翻譯為行為觀察期,只要在觀察期期間不再做其它任何錯事,在期滿後就可以申請撤銷原案。
緩刑假釋期分為兩類,一類是正式的假釋,被假釋者必須定期向假釋官報到,並且放棄一些基本的民權保護,如警察不須要申請搜查令就以 到府搜查,第二類是非正式的假釋,被假釋者不須要定期服到,也沒有必要與假釋官保 持聯絡,只需要在觀察期間不再犯任何錯,就算假釋條件完成。
在華人社區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違反假釋條件的案例。一旦法官判決後,犯錯者就必須按照法院的指示來完成一些任務,如做社區服務,向法院交罰金等,往往一些華裔人士因為不明白法官的指示,或不將法官的判決當成一回事,而沒有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所有的任務。假釋官經常會通知法院,法院因此會簽發出違反假釋條件的逮捕令,一旦被警察逮捕,被就會被指控違反假釋條件,法官據此以 按照法例來重判被。有時一些人士會因一些雞毛蒜皮的假釋違規行為,而 被法官重判牢刑。在法官心目中,我已經給了你機會,是你自已沒有珍惜而已,不能怪誰,只怪自已不珍惜。

第 四類是罰款。法官會依照罪名及行為的輕重而確定罰款,辯護律師與檢察官會討價還價地商討好罰金,一般來說,法院會在罰金上加上一些額外的費用,如在洛杉磯,法院會在商定的罰金上乘上百分之一百七十五,再加上一百元的受害者基金費,因而商定好的罰金如是一百元,將所有罰款加起來,往往要交三百七十五元。

第五類是法官依案件的不同而采取一些認為有利於教育犯者不再重做, 或補償受害者的措施。例如,法官以要求駕車誤撞死他人的駕駛人士賠償死者家屬葬禮費用;在處理商店偷盜案中,法官經常規定被不得再次到該家商店購物;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官經常要求被去上一年的心理輔導課程;在酒醉駕車案件中,官經常要求被上三個月到六個月的酒課程等等。

犯罪記錄的清洗

二年前從中國大陸來美的馬姓女子,因為初來時被一家冒牌律師事務所所騙,將隨身帶來的二萬多美元交給了一家移民顧問公司,後來該家顧問公司倒閉,她也因此而失去了合法的移民身份。

由於沒有合法的身份,這位曾在中國大陸做教師的馬小姐,為了將自已的小孩及家人辦來美國,在橙縣的一家餐館打黑工。由於失去合法身份而無法獲取到合法的加州駕駛執照, 一 年多前她花了二千多美元到外州辦了一張駕駛執照。
一年下來,她都相安無事。但是,就在去年聖誕節前夕,她在上班時因超速而被警察攔下來,當警察被查問時,她不會說英語,引起警察的懷疑,警察便開始要求她出示駕駛,她出示了外州的駕駛執照。
不過,警察並不滿足於此,繼續要求她提供護照或綠卡,在沒法提供這些證據時, 警察便將她帶進警局,警察透過電腦查到外州的駕照並沒有記錄,便進一步向移民局查詢,幾個小時後,移民局證實馬 小姐已失去合法身份。當天晚上,她就被轉到移民局監獄,目前正面等候在移民局監獄,臨著被驅逐的命運。
據專家的估計,在南加州地區,至少有五到八萬華裔非法居留人士,大多數的非法居留人士都和馬小姐一樣提心吊膽地生活著,任勞任怨地打著黑 工,苦苦地等候著調整身份機會的來臨。以往街道上巡邏的警察以往只過問交通違規,搶劫之類與日常生活相關的事務,很少會過問路人的移民身份,這是因為許多警察局執行的法例是當地政府的法例,而移民法是屬聯邦法例,而屬移民局管轄範圍,可以說是井水不犯河水, 再加上地方警局主要關心居民的安全,為避免非法移民因為擔心警察會盤問移民身份而不敢在受害後報警的情況發生,因而,像洛杉磯市市議會曾發出第四十號特別命令,禁止市警局與移民局合作。
不過, 一九九八年,國會通過新的法例,要求地方執法機構不能坐視非法移民問題而不理會,而要求地方警察在執勤時應與移民局配合。但是該法例要求地方警察在檢查移民身份前都必須經過司法部的特殊訓練,畢竟移民法是一項錯綜復雜的法例, 連移民局本身的工作人員也未必完全了解移民法例的內容,但是到目前為止,司法部並沒有向地方警局提供這方面的專業訓練。
盡管如此,近期在全美各地出現了許多地方警察越權執行移民法的案件,以南加州的橙縣為例,去年有四千多名因為交通違規或一些輕罪而被地方警局扣留的人士,被直接送到移民局。據洛杉磯時報的報導,目前橙縣有八個城市的警局與移民局有直接的合作關系,警察在執勤時開始查詢民眾的移民身份。地方監獄及州立監獄大都與移民局建立起合作的關系,許多剛從地方及州立監獄的民眾,因為仍不是美國公民而馬上被移送到移民局的監獄。

警察查問侵犯民權

地方警察查問民眾的移民身份,經常會引起民權團體的不滿。主要是因為大部份的警察都沒有受過正式的訓練,沒有專業能力來判定民眾是否有合法的身份在美國居住, 而往往根據民眾的膚色或口音而判定民眾有非法居留的嫌疑。
記得八年多前筆者在做記者時,曾報道過一宗有關華裔女子被警察毆打的案件。來自台灣的林秀琴在十號高 速公路因為跟車太近而被警察攔下,在被攔下時,警察發現她不太會說英語,又是東方人的面孔,便推定她是非法移民, 而要她出示美國護照或綠卡。
林小姐與一位美國白人公民結婚,但是並沒有隨身帶任何證實合法身份的文件,她想打電話給她先生,卻被警察圍起來痛打一頓。在一般的警察心目中,非法移民大都是墨裔及亞裔,因而,一些頭腦簡單的警察就推斷,墨裔及亞裔很可能是非法移民。相反地,來自加拿大,歐洲等地的白人,雖然沒有任何合法身份,但因為他們的膚色或會說英語而很少會被盤問移民身份。
因而,在地方警察陸續向移局源源不斷供應"非法移民"時,不少合法移民也被誤當成非法移民,被警 局及移民折騰一番,還了清白,但移民局和警察局一句道歉的話也不會說,算你自已倒霉而已。

犯罪記錄影響移民身份

一九九六年,在美國反移民風潮高漲期,國會通過了一系列反移民法案,其中對移民犯罪的懲罰最為嚴厲 。 除影響到非法居留人士外,未成為美國公民的合法永久居民如綠卡持有者 ,都可能因為觸犯法律而可能被驅逐出境。
筆者有一位在非營利法律援助社的律師同行有感表示 ,自從這項所謂的移民改革法案通過後,犯罪只是美國公民的權利了,如果不小心犯錯,很可能就難園美國夢了。此 話雖然有些夸張,但是,仔細研究這項法例,可以發現在美國犯罪的確有想不到的惡果。我們可以從兩個層次來分析。
第一個層次,就是如果被定罪後,在服完刑後被移送移民局進行驅逐出境( deportation), 一旦被驅逐出境,被驅逐者將來不能再回到美國。這類案件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被稱為惡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如果被判處一年以上的牢刑(如 搶劫,重大偷盜,縱火等),或走私毒品,非法擁有槍械,謀殺 ,強奸或性侵犯未成年少女(不論刑期多長);
第二類是被稱為嚴重性的道德品行不佳(Crime of Moral Turpitude)的 罪行(如詐騙,色情,偷盜,家庭暴力)如在美國居留的過去五年間曾犯了道德品行不佳的案件而此案件最高可被判處一年以上的牢刑, 或 者過去五年中犯下兩宗與道德品行不佳相關的案件.
第二個層次是被拒絕獲取合法身份的影響(removal because of inadmissibility),也就是說,如果將來他們出境,在申請回美時,申請可能被拒絕 ,或者現時是合法身份,但是將來申請綠卡或申請公民時可能會因此而受移民局的拒絕. 這一層次的案件較第一層次較輕些,主要是涉及到一般性的道德品行不佳行為.
不過, 這一層次的案例仍有補救的方法,法例允許一些犯了輕罪的移民申請合法身份,但申請者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只犯過一次輕罪, 二是被判的牢刑不超過半年,三是該項指控的最長刑罰不超過一年的牢刑。

犯罪記錄的清洗
絕 大部份的刑事案件都會有假釋期,即在這觀察期期間被告不得有任何犯罪行為。如果當事人要申請綠卡或公民, 如在假釋期期間,申請大都會被拒絕。

如果當事人要申請綠卡或公民,除其它所有條件都要符合外,還首先要向法院提前申請中止假釋期,等待法官同意提早中止假釋期後, 就可以接著申請犯罪記錄的清洗行動,繼而返回移民局面談。

慎重處理,長遠計較

刑 事案件與其它類型的法律案件相比是屬最復雜的案件,而新移民在觸犯法律時還要考慮到三年或五年的移民影響,更 是錯綜復雜,因而,在選擇刑事律師時,千萬要查詢他們對移民法例的了解,以免被移送移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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