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原文來源:
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電子報(第一二二 期)
勞委會擴大保障外籍配偶工作權,放寬婚姻關係消滅經准予繼續居留之外籍配偶得免許可在臺工作
一、勞委會表示,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外籍配偶得免申請許可在臺工作外,自100年8月20日起,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原因致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得合法在臺工作。
二、考量外籍配偶離婚,並有子女或配偶死亡等原因致婚姻關係消滅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其他事由准予繼續居留者,在臺居留期間應仍有工作之需求,勞委會表示,已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及第11條規定,增訂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亦得免經許可在臺工作:
(一)依親對象死亡。
(二)遭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於離婚後取得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三、勞委會呼籲,雇主對前來應徵工作之外籍配偶,應比對其所持居留證上之照片及所載資料,且請應徵者出示相關證件(例如依親之戶口名簿等)仔細核對後再予聘僱,以免因誤聘持偽、變造居留證件之行蹤不明外勞而受處罰。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蘇冠賓)
第二篇原文來源: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s biweekly newsletter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雙週國際生活環境電子報
No. 91
Mar. 15-31, 2012
〉外配需要工作證嗎?
如你與臺灣居民結婚,先檢查看
看你的外僑居留證上有沒有加註
「不需工作證」,如此在台灣工作就沒
有太大困難。從2011年9月16日起,所
有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都在外籍配偶
的外僑居留證上加註,作為照顧新移民
新增的貼心舉動。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擁有台灣外
僑居留證的外籍配偶在台灣工作不需要
工作證。然而在台灣求職,他們還是會
碰到困難,因為雇主完全不知道這項規
定。
自從2011年9月起,外僑居留證上都
會用中文加註是否需要工作證。假如
你的外僑居留證上沒有加註,可以到
鄰近的移民署服務站辦理新的外僑居
留證。也可以撥打移民署外國人在台
生活諮詢熱線0800-024-111查詢最近
的服務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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