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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QA/失業給付 免納所得稅
2011/12/20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新北市石碇區郭先生問: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故領取失業給付,免納所得稅,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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