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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6

[台灣] 放寬外國學生打工度假工作許可之期間及外國留學生工讀申請許可之條件

來源

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電子報(第一二五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放寬外國學生打工度假工作許可之期間及外國留學生工讀申請許可之條件
 
為促進國際青年交流活動,並進一步協助我國青年擴展國際視野,我國業與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洲、德國、韓國等國家簽定「打工度假協定」,凡外國人依我國與上開國家簽定之打工度假協定經核發來臺入國簽證者,即視為工作許可,另我國將於101年推動與英國青年打工度假計畫,並依互惠協定,核發英國青年得在臺居留365日之居留簽證,勞委會為配合上開互惠協定,爰將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外國人來臺打工度假停留期限最長為180日,停留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長簽證效期,延長停留期限最長以180日為限之規定修正為外國人依打工度假協定經核發來臺入國簽證者,渠等工作許可期限最長為1年,以使該等外國人在臺打工期間與入國簽證之期間一致。

另勞委會表示,現行外國留學生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2學習或語言課程1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經就讀學校認定其財力無法維持其學業或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或其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須該外國留學生協助參與工作者,得申請從事與其所修習課程與語言有關之工作,惟僑生申請工作許可,僅須檢附最近1學期之成績證明或語言課程全年之成績單,為使外國留學生與僑生工讀資格規定一致,爰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使外國留學生與僑生同樣得以最近1學期之成績證明,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陳思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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