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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7

[美國]強姦受害者不願意受賄去改口供,最關鍵的因素是做偽證本身就是犯罪,到警察那裡改口供的話,自己也會被判刑。

摘要:
1. 在美國,偽證罪(perjury)有輕重之分。以德克薩斯州的法律為例,德州刑法下有兩類偽證罪。第一種是宣誓後的一般虛假陳述(General false statementunder oath)或者是沒有經過宣誓程序的聲明(Unsworn declaration),其被看成是A級輕罪(Class A misdemeanor)。第二種是嚴重偽證罪(Aggravated perjury),其指正式審判程序(包括刑事案件審判程序)中所做的重大虛假陳述。嚴重偽證罪是三級重罪(Third degree felony),罪犯可能受到2至10年的監禁及高達10,000美元的處罰。


2. 在宣誓的情況下做偽證,那就是重罪,這根弦在美國人腦子裡綳得很緊。

3. 英美法系國家,一般採用刑事賠償令+獨立的民事訴訟+刑事和解的多元賠償模式,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受害人沒必要急於跟凶手協商賠償。美國的刑事賠償令制度(restitution order),是“刑民合一”的受害人救濟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由法官直接責令罪犯做出賠償,跟中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相似之處。

4.   中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限於犯罪造成的“物質損失”,但比起同樣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美國賠償令制度,中國的賠償範圍要窄很多;而且一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後就不能再另行提起對罪犯的民事訴訟。比如藥家鑫殺人案,死者家屬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一審只賠償了4.5萬元,這筆“物質損失”只限於喪葬費,以及死者小孩的扶養費,連死亡賠償金都沒有。又因為受害者家屬沒上訴,這筆賠償成為生效判決,家屬也不能另外提起民事起訴了。

  人命案尚如此,普通的強姦案更是沒有多少“直接損失”,能得到的法定賠償更低。也正是因為中國有這麼一個法定賠償標準極低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所以被害人與凶手之間、在賠償與量刑之間,有巨大的“博弈空間”,衍生出花錢買命、賠錢減刑等等問題。

5. 這也正是唐鵬父母到美國“花錢私了”的思維基礎,他們以為美國的受害者必須從他們這裡“協商”出賠償來,否則會像中國強姦受害者那樣,最終一分錢都拿不到。其實,人家根本不需要私了,不需要自己另外起訴,就能通過賠償令,得到一個相對公平的救濟。

6. 租房情況下,不要獨自帶領租客查看住房,以免被強暴或搶劫。獨居女性也不要讓男性知道自己的住處地址。

7. 唐某首先錯在,他似乎以為受害人會出於“名節”考慮,而對他的侵害忍氣吞聲,但受害人儘管也不願意自己的裸照在網路上流傳,卻並沒有像在中國發生的一些性侵害一樣,因為女方的懦弱而吃啞巴虧。

8. 美國刑事審判尋求的是“正義”,尋找的是“罪犯”,它的起訴性質是“公訴”,定罪的結果,是剝奪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生命。

  收買證人,妨礙美國的司法公正,是中國“走關係”的思維。

9. 在美國的刑事訴訟案中,提出起訴的一方,並不是受害者的家屬,而是在線索上歸屬於美國政府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的各級檢察官。因此,案件的名稱通常是起訴地點的地名對被起訴者的名字,例如著名的“加利福尼亞州對辛普森”,“合眾國訴布朗案”。

10. 在美國,民事審判是單獨進行的,它的性質與刑事審判完全不同,民事訴訟尋求的是金錢賠償。它尋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錢賠償的“責任承擔者”。它的訴訟性質是“私人起訴”,判決的結果是“賠不賠錢”和“賠多少錢”。與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統統無關,它所尋求的僅僅是經濟賠償,說到底民事訴訟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錢有關。和“國家對個人”的刑事訴訟不一樣,民事案件的名稱一般都是“某某人對某某人”,也就是說,這裡的原告一般都是個人,或者是法人。

11. 在美國,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分開進行的,不論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訴訟都會照常進行,被告即使已經被判有罪並且鋃鐺入獄,也仍然有義務參與民事訴訟。因為,儘管正義被伸張了,罪犯已經找到並且被懲罰了,但是他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還沒有補償。

12. 在刑事法庭上,陪審團決定的是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而在民事訴訟中,陪審員要判斷的是,被告是否負有責任?如果有責任,接下來陪審團就會研究賠償的金額。



第一篇原文網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mag/docDetail.jsp?coluid=0&docid=102084194&page=1

第二篇原文網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mag/docDetail.jsp?coluid=0&docid=102076238&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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