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美國騎單車,也需要知道其交通規則,不然可能輕易觸法.惹麻煩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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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騎單車的技巧來自經驗
‧傑夫.梅普司 2010/07/25
最讓汽車駕駛抓狂的就是到處都有規避交通法規的單車騎士。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要注意一點:那就是並沒有人來教導多數單車騎士在車流中如何安全地騎車,相反的,他們是從自身經驗中習得。
【前言】
本書從現代最著名的腳踏車城市,如阿姆斯特丹、波特蘭、紐約等城市,看腳踏車為何能夠改變城市的面貌。作者傑夫.梅普司(Jeff Mapes)是熱位愛單車通勤的資深政治記者,主張腳踏車擁有改變城市風貌的力量,並且在全美各地影響了許多的腳踏車運動。
安全騎車的技巧來自經驗
芝加哥單車聯盟的教育主任大衛‧格婁瓦克茲(David Glowacz),寫過一本討論安全騎車技巧的書,他也為單車安全指導員寫專欄文章。在一個六月的下午,我到他林蔭密佈的家中拜訪,我們才在門廊下坐好,諷刺的是,第一眼看到的就是一位在單行道上逆向騎車的騎士。他意有所指地說:「我為他們所做的某些事感到擔心害怕。有時候我會直接跳到街上大喊:『我希望你沒有做剛剛那樣的事。』」但他說問題是多數的單車騎士都沒有受過任何的訓練,他們的騎車技術是在路上自學而成的,而那不一定會涵蓋遵守交通規則,即便他們知道應該要遵守規則。格婁瓦克茲花了許多時間教導單車騎士在街道上和車流一起騎車,盡量遠離停車格的左邊,免得被要下車的駕駛的車門撞到,還要小心右轉車突然切入他們正在騎的車道。他說:「這些是最主要的注意事項。」「那紅燈呢?」我問。格婁瓦克茲笑了,回憶起自己的成長歷程,他說:「當我不再闖紅燈後,我也很少再遇到那些險象環生的危險關頭。」
單車安全指導員通常在教學時的確會依循交通法規,格婁瓦克茲只是坦率地表現出很少有單車騎士真的會遵守交通規則。根據我自己的經驗,最讓汽車駕駛抓狂的就是到處都有規避交通法規的單車騎士。當多數的汽車駕駛指證歷歷地說著闖紅燈、逆向騎車與任意穿梭人行道和在安全島跳上跳下的單車騎士時,實在很難和他們討論改變開車習慣的事。在沒有先處理好單車騎士的問題前,恐怕很難再進一步討論單車安全的議題。
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要注意一點:那就是並沒有人來教導多數單車騎士在車流中如何安全地騎車,相反的,他們是從自身經驗中習得,是在多數汽車駕駛、甚至交通警察都不認為他們有用路權的環境中摸索而成的,所以他們創造出自己的用路規則也不是什麼奇怪的事。就連通常嚴厲斥責多數騎士的佛瑞斯特也認為汽車駕駛有一點是不對的:他們不承認單車騎士也是合法的用路者,那又何必對他們的違規行為大驚小怪。佛瑞斯特咆哮著說:「這些汽車駕駛在抱怨那些該死的單車騎士時,照我看來,應該要怪到他們自己頭上,因為四十年來他們都堅持不讓單車騎士擋住他們的路。」
而有時候,單車騎士所採取的必要安全行為卻讓汽車駕駛大為不解。比方說,很少有汽車駕駛知道騎在外線車道右側、靠近停車格的地方其實並不安全,因為騎士有可能被突然開啟的車門打到。就算那裡沒有停車,經常累積在人行道旁邊的垃圾殘渣對單車騎士來說也很危險。單車騎士很少會在每個紅燈都停下車來,但這純粹是因為騎單車的物理作用使然。對單車騎士來說,失去動能的感受,很難對局外人解釋清楚,基本上這就像是強迫汽車駕駛在每個紅燈前下車然後再上車一樣。
這就是為什麼荷蘭這些國家經常用指示標誌來替代停車號誌,並以圓環來取代交通號誌。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物理教授喬爾‧法揚斯(Joel Fajans),曾計算過一個單車騎士以時速八公里的速度通過停車號誌,再回到時速十六公里,會比那些完全停止的騎士節省百分之二十五的能量。法揚斯在柏克萊的兩條道路上測試這項計算:一條是建議給單車的路徑,沿著低流量的街道行進,總長約三‧六公里,當中有二十一個停車號誌與一個紅綠燈。附近還有一條交通繁忙的四線道,有四個交通號誌,沒有停車標誌。法揚斯發現遵守交通規則,可以讓他在沙加緬度這條繁忙的馬路上騎車,平均車速約二十三公里,也不會太緊張。但是在低流量的加利福尼亞街(California Street)上,花費同樣的力氣,他的平均時速只有十七‧五公里。法揚斯還提到這看來雖然不是很大的差異,但以比例來看,這相當於是要汽車駕駛在高速公路上從時速九十七公里降到七十二公里。
事實上,單車騎士就跟汽車駕駛一樣,是從他們的環境與技術中摸索出行車方式。單車騎士(甚至包含格婁瓦克茲與佛瑞斯特這些注意行車安全的)都認為只要沒有任何汽車,慢速通過有停車號誌的地方是不會有問題的,就跟汽車駕駛覺得他們時速超過速限幾公里也不會損及行車安全是一樣的道理。事實上,法規中雖然有嚴峻的用路規則,但在街上另有一套我們依循的實際社會規範。就像汽車駕駛習慣容許自己超速一點,而不會有吃罰單之虞,他們甚至不認為這樣做是錯的。而多數的汽車駕駛遇到沒有車的情況時,也不會在有停車號誌的地方完全停下來。我剛好住在一個錯綜複雜的交叉路口附近,那裡一共有六個方向的車流,每一個方向都有停車標誌。有時候在溜狗時我喜歡停在交叉路口附近,觀察汽車駕駛的行為(反正我的狗也喜歡在附近的灌木叢中聞來聞去,我剛好可以站在那裡看看,不會特別引起誰的注意)。若是沒有交錯的來車時,我從來沒看過有任何一台車會完全停下來(唯一可以判斷汽車是否完全停下來的方式是盯著車輪蓋看,因為當車子速度放慢很多時,看起來就好像已經停住了)。
因為路上交通是以汽車為主,我們就把汽車的社會標準當作是正確的。我有個朋友曾長篇大論地對我指責單車騎士是如何公然地藐視法律,但當她因為時速超過一百六十幾公里而收到罰單時,只是簡單地一語帶過說她那時沒有注意到已經開這麼快了。當維吉尼亞州的立法機關,通過一項要針對時速超過速限三十四公里的汽車嚴格執行交通罰鍰的法規時,有超過十七萬七千人連署抗議,要求撤銷這項法令,新聞報導民眾群情激憤地抱怨為何他們要因為這麼「小」的錯誤而被罰七萬八千塊台幣的鉅額罰款。一位維吉尼亞州的居民在他的部落格上寫道:「這根本是嚴刑峻罰,剝奪了我生平最熱愛的嗜好——開快車。」
(本文轉載自傑夫.梅普司新書《鐵馬革命》,中文譯本由行人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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