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我的一個朋友經營佛羅里達的跳蚤市場攤位,因著這類型的法律,他被判逃漏稅一萬美元.他之所以會桶這麼大簍子,也因為先前過度信任會計師的話,但是事發後,會計師卻撇清責任.後來,朋友付不出這筆稅金,就只能跟政府打官司.
總之,不論是找律師或會計師,自己應該要去了解相關法律的基本原則.才不會因為自己不懂,之後就被不負責任的律師或會計師拋棄.獨自面對殘局.
原文網址: 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full_news/14053340/article-%E5%80%8B%E4%BA%BA%E5%9C%8B%E5%A4%96%E9%80%B2%E8%B2%A8-%E8%BF%BD%E7%B9%B3%E4%BD%BF%E7%94%A8%E7%A8%85?instance=top_rec
個人國外進貨 追繳使用稅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 世界新聞網 北美華人社區新聞
June 10, 2011 09:00 AM
加州稅務委員會繼之前拜訪商家,瞭解商家是否擁有合法營業許可,與繳付應繳的銷售及使用稅(sales and use tax),及致函服務業指出只要年收入超過10萬元,有必要申報及給付過去三年在加州使用的商品使用稅後,目前再接再厲,將箭頭瞄準曾向外國購買物品的個人,要求他們補繳使用稅。
加州稅務委員會鑑於加州有超過3%商家未擁有適當的銷售許可或執照,未能按規定繳交銷售及使用稅,造成州政府一年短收至少20億元稅款,近來想出各種新方法嚴防逃稅。
2005年曾向台灣進口手機配件,在洛杉磯跳蚤市場銷售的王先生,當時因不確定生意是否做得起來,未成立公司,以個人名義向國外進貨。
近日他收到加州稅務委員會來信,指出根據海關某月某日資料,他曾從台灣進口5萬元手機配件,要求他補繳使用稅。
五年前從中國大陸進口禮品的朱先生,當時因等不及公司成立,先以個人名義進口貨品。等到公司成立後,報關行卻擺他一道,並未及時將個人名義改成公司名義,讓他連續兩次都以個人名義進口商品。
不久前朱先生也收到加州稅務委員會來信,指出他從大陸進口商品,要求他補繳使用稅。
會計師黃世仲指出,從各種跡象顯示,美國海關已與加州稅務委員會連線,否則加州稅務委員會不可能有個人從國外進口資料。
雖若以公司名義從國外進口商品,須申請再銷售許可,且每個季度須依法申報銷售及使用稅。但許多人不知道即若以個人名義進口,一樣須申請再銷售許可。
基本上,銷售及使用稅是一體兩面。在加州最後一個買下貨品的對象須繳交銷售稅,如果未繳,最後一個使用者須繳交使用稅。而使用稅與銷售稅稅率相同。
但從國外進口商品若直接賣到外州,進口商不須給付加州政府銷售及使用稅,唯須有運貨單證明。因此他建議,只要曾向外國進口商品,不論商家或個人,只要商品賣到外州,都應保留好UPS或郵局等運貨單收據,以備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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