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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4

赴美之外國人須知法律常識之七十三 :為提升避險基金透明度 -- 為管理家族資產成立的機構 (有居留權+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在美資產),必向美國證管會(SEC)註冊、申報為投顧業者,公布管理資產細項及其員工。

原文網址: http://udn.com/NEWS/WORLD/WOR6/6545590.shtml

美金融新法 全球富豪家族投資隱私難保

【經濟日報╱編譯劉利貞/綜合外電】 2011.08.24 02:54 am


美國監管當局為提升避險基金透明度祭出的新金融法規即將生效,使全球富豪家族現在面臨艱難的抉擇:是要揭露有關自家投資的隱私,或是冒違反法律的重大風險。

根據即將上路的新法規,所有為管理家族資產而成立的機構,只要和美國有一絲關聯,就必須向美國證管會(SEC)註冊、申報為投顧業者,公布旗下管理資產細項以及為其工作的員工。這些資訊預料將使稅務機關獲益良多。

律師警告,若是未依規定註冊,一旦被提起告訴,可能面臨懲罰性賠償。而唯一不受法規限制的,只有由家族血親或姻親負責管理的家族資產。

許多富豪家族尚未意識到這項法規將帶來的影響。舉例來說,依照這項規定,只要有一名家族成員在美國讀書、並在完成學業後取得居留權,或是某個家族成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在美資產,都必須向SEC註冊,就連家族企業若有共同投資人在美居留,都可能須因此必須申報。

這項源自陶德-法蘭克金改法(Dodd-Frank)的嚴格法規,已使金融炒家索羅斯(George Soros)決定讓旗下避險基金轉為純粹的家族基金,把錢還給外部投資人,不再替客戶操盤。

律師事務所Withers合夥人吉恩指出,SEC其實無意監管家族基金,但是也不希望這些家族基金遭到SEC真正想監管的對象利用,因此才會被納入法規監管範圍。

另一家律師事務所的Handler Theyer合夥人韓德勒警告,未依規定註冊的家族基金將面臨觸犯法律的後果,在因投資損失遭到控告時可被視為重大疏失。如果法院最終認定違反法規,那麼「懲罰性賠償、律師費、糾結纏訟等種種痛苦將漫無止境」。

顧問業者Lowenhaupt Global Advisors主管羅恩和特說:「這些規定對私有基金不是什麼好消息,但是對大型銀行、管理多個家族資產的機構以及為這些機構工作的律師與會計人員來說,可能是件好事。」

【2011/08/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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