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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2

[台灣] 領失業補助需符三條件:1.非自願離職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滿1年 3. 具有工作能力與意願  與 資遣之相關法條

備註:

資遣之相關法條:
可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11,16,17條 就業保險法第11條(失業給 付)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 之規定





原文網址: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51407

無薪假資源篇/失業有補助 無薪假可充電
2011/11/20
【聯合報╱記者羅介妤、薛翔之/台北報導】

若被裁員或被迫放無薪假,可以善用政府所提供的資源,返回職場添助力。 圖/本報資料照

如果不幸被強迫放無薪假、甚至被裁員,記得善用勞委會職訓局提供的失業補助資源,包括金錢補助及職訓課程,未來重返職場的機會才大。

勞委會表示,請領失業補助需符合三大條件:第一,非自願離職;第二,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滿1年;第三,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

遭裁員的勞工可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接受就業推介與職業訓練課程,若14日內仍無法就業,就能獲得最長半年的失業補助。若年滿45歲或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的失業勞工,最長可請領9個月補助金。

失業補助給付金額則視勞工薪資而定。一般是失業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60%,如投保月薪3萬元,能請領到每個月1萬8千元補助。

除了失業補助外,被迫放無薪假的勞工也可利用放假期間參加職訓中心或政府開設的「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不僅上課免費,參加核定的訓練課程,還能申請每小時100元補助金。內容包括各式職能訓練、職場壓力處理、職場管理等。不過每個月至少要上滿16小時,但總上課時間不能超出放無薪假的時間,才能申請補助款項。

有需要的勞工可洽詢全台職業訓練中心,或是撥打勞委會就業服務中心就業諮詢專線0800-77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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