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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3

雙重國籍的台灣經濟逃犯,因為是美國公民,現在又居住在美國,所以美國法院同意接受對本案的管轄權。

原文網址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79349

金晶不再亮晶晶

邱彰2008-05-10 00:00:00.0

洛杉磯高等法院的柏里法官於四月三十日判決王金世英必須償還她個人擔保的力霸公司的全額貸款,並支付每年近十%的利息及近二%的違約金;除此之外,她還得負擔兆豐商銀的律師費及訴訟費用。本案的起因是王金世英做為董事長的力霸公司,於二○○○年九月向兆豐商銀的前身交通銀行,借了一筆六億六千萬元的款項,由王金世英及王令麟做連帶保證人。根據貸款協議,如果力霸破產或重組,貸款立刻到期,得全數償還。 王金世英在力霸宣布聲請重整後,人就溜到了美國,兆豐商銀也隨即趕至,雙方在洛杉磯大興訴訟。

兆豐本想一次告足王家所欠的近百億債務,但後來發現,王金世英早已把上百億的錢轉進大陸,她在美國的房地產及安利銀行的股份,也都轉給了王令興,因此決定先告她這筆約美金二千萬的債務。

王金世英的律師列舉了三十三條理由為她辯護,還反告兆豐十二條罪狀,說兆豐才是違約的一方。律師發揮了無比的想像力,把狀子的內容寫得很有創意,雖然只是睜眼說瞎話;像是說王金世英從未同意為力霸做擔保,或她的印章不是自己蓋的,或兆豐對力霸的扣押品已經夠還債了,或兆豐自己同意借他們這麼多錢的,真是活該等等…結果法官完全不買帳,並一一以證據駁斥之。王金世英的敗訴,為日後台灣人在美國告經濟犯,立下了很好的判例。這個案子的重要性有三:

第一,雖然借貸及擔保的行為,都發生在台灣,而且原告及被告都是台灣人;但因為王金世英是美國公民,現在又居住在美國,擁有動產及不動產,所以洛杉磯法院同意接受對本案的管轄權。很多雙重國籍的台灣經濟逃犯,情況都跟她大同小異。

第二,美國法官從頭到尾都引用台灣法,包括民法一五三條關於契約之成立力等,做出對本案的判決。將來至美追討台灣經濟犯,如能引用台灣民法,讓掏空公司的管理階層,無法躲在公司的面紗後,對苦主們而言,是極為有利的。

第三,雖然王金世英說貸款協議上的印章不是她蓋的,但法官接受了台灣法專家證人的說法,認定印章在台灣,和簽字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印章這種小事,以後不能再被壞人用來做藉口了。

(作者為美國執業律師)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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