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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1

赴美之外國人須知法律常識之五:美國憲法只保護美國公民,至於你,你是"外國人,"不受美國憲法保護

精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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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法中的許多規定,如果適用在「本國公民」身上,肯定會被認定違憲。然而法律圈根據外國人的身分,創出許多概念,使移民法幾成人權的化外之地。例如,最著名的「充分權力原則」(”Plenary power doctrine”)認為聯邦政府(國會與行政部門)擁有廣泛的移民入出境管制權力,法院在從事違憲審查之際,應該給予最高的尊重。這使得聯邦所從事的移民管制,甚至包括許多相當嚴苛不公的措施,實際上都不受法院的檢驗。

既然尚未歸化的移民,是一群(經法律界定)可任意對待的人;那麼對他們不適用基本人權,不適用憲法保護,也就順理成章了。種族主義以及其他貶抑歧視弱者的思維,在「歧視」早已被人權論述去正當化的時候,卻能在此找到一個公然歧視的缺口。這也莫怪「不受歡迎的移民」與傳統上(或新近)「不受歡迎的國民」,在類型上有如此驚人的相似了。

這種「內外有別」的法律策略,既可維持憲法與民權法的「保障人權」誡命,又同時可以正當化政府對外人的宰制。反正「外國人」並非公民,原本就沒有選舉權,也欠缺其他政治力量;而「公民」又多半不會在乎外國人處境如何。它自然成為統治階層甚至社會大眾接受,甚至喜愛的一種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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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民權的漏洞,還是民權的延伸?

廖元豪

—評介Kevin R. Johnson的The “Huddled Masses” Myth: Immigration and Civil Rights*

評者: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美國紐約港的自由女神像上,刻著Emma Lazarus的一首詩:

『給我你們那勞累、貧窮,蜷曲擁塞而渴望呼吸自由的身軀

可憐被遺棄在海岸的人群們

交給我吧

那些無家可歸的、顛簸流離的人們

我在金色之門高舉火炬。[1]』

對於任何一個歷離鄉背井遠渡重洋踏上美國土地的移民,這段話讓人多麼地陶醉而期待!它告訴顛沛流離的遊子:我們歡迎你,你將可在這塊土地得到撫慰與照護。「邊境」或「國界」在這首詩下的意義,不是把關用的柵門(gate),而是伸出雙手擁抱移民的港口(port)。這種歡迎與撫慰「擠在船中受苦的遊子們」(huddled masses)的意象,也一直是美國夢的一環。

然而,在現實上,美國的邊境管制有著另外一個完全相反的嚴苛面向:排拒、歧視與壓迫。而這些惡劣面向,卻往往反映在現實的移民法律與政策上。相比之下,「撫慰受苦遊子」的神話,似乎真的只是個神話。

任教於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校區法學院,並一向致力於移民與少數族群平等權保障的教授Kevin R. Johnson在2004年的這本 The “Huddled Masses”: Immigration and Civil Rights (以下簡稱 Huddled Masses Myth,或「本書」)就是要揭露這個神話的虛妄面,直指美國移民法如何顯示出美國國族的排外醜惡面,同時也進一步警告美國的本土主義者:今天不做捍衛移民人權的鬥士,明日就是政府濫權的受害者!


一、本書要旨:移民與本土居民是命運共同體


—遲早輪到你倒楣!

Johnson首先就指出,「撫慰受苦遊子」的理想,的確多少反映在美國的政策與法律中,但他在 Huddled Masses Myth一書所要揭露的,是另一個面向。本書揭示了美國移民法與執行措施,是如何地將少數種族、政治異議份子、窮人、(實際或只是被宣稱的)罪犯、女人,與同性戀者排斥在外。也就是說,美國法(藉由明文規定與實際的執行)清楚地界定出一群「不受歡迎的移民」(undesirable immigrants)。


(一)投射:相同的「不受歡迎類型」

這些被排斥、歧視的群體,恰好與美國國內的被壓迫群體相當一致。即便是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的少數種族、政治異議份子、窮人、罪犯、女人,與同性戀者,也一向是美國法律所歧視的對象。這兩者的重合,意味著什麼?最明顯的,當然就是「投射」(reflection)。美國主流對待「不受歡迎『移民』」的態度,也就反映了政府與主流群體看待「不受歡迎『國民』」的態度。當美國拒絕貧窮移民入境時,也正反映了美國具有排斥貧窮國民的潛在危險。

(二)宣洩:民權法的空隙

除了投射外,這些態度在今天更有「宣洩」的意義。自從聯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2]在「法律上」推翻公立校園之種族隔離,以及1960年代的民權運動後,憲法上的人權規定以及國會通過的各項民權法已經對「國內」的歧視與侵犯人權措施,產生相當的「馴化」作用。政府以及所謂主流的社會大眾,再也不能輕易、公然地壓迫「國內」的弱勢族群。然而,移民的「外來者」特性,卻讓這種被壓抑的歧視,可以明目張膽、理直氣壯地施用在他們身上。

美國移民法中的許多規定,如果適用在「本國公民」身上,肯定會被認定違憲。然而法律圈根據外國人的身分,創出許多概念,使移民法幾成人權的化外之地。例如,最著名的「充分權力原則」(”Plenary power doctrine”)認為聯邦政府(國會與行政部門)擁有廣泛的移民入出境管制權力,法院在從事違憲審查之際,應該給予最高的尊重。這使得聯邦所從事的移民管制,甚至包括許多相當嚴苛不公的措施,實際上都不受法院的檢驗。

又如,法律上對「外國人」使用的是 alien 這個字彙,其基本意涵乃是「國家社群的局外人」(outsiders to the national community)。而這個法律所創設的概念使得未取得公民身分的移民,即便在美國住了數十年,勤奮工作並生養下一代「新美國之子」(出生於美國本土的美國公民),依然是不受法律充分保護的「外人」,必須承擔被驅逐出境的風險。亦即,法律上運用概念與制度,創造出一個「制度性的他者」(institutionalized “others”),以與「我們(正港美國人)」區別。而這個並非天經地義的概念,卻能夠正當化法律制度中各種對「非公民」的不當限制。

尤有甚者,alien這個字彙在文化上有著許多的負面意義。它與電影中的外星怪物「異形」同名,而「異形」在大眾文化下是可以(而且應該)被無情地殺戮的—否則異形就會摧毀地球。而異形的同義詞包括了「陌生人」(stranger)、「入侵者」(intruder)、「局外人」(outsider),以及「野蠻人」(barbarian)等等。

既然尚未歸化的移民,是一群(經法律界定)可任意對待的人;那麼對他們不適用基本人權,不適用憲法保護,也就順理成章了。種族主義以及其他貶抑歧視弱者的思維,在「歧視」早已被人權論述去正當化的時候,卻能在此找到一個公然歧視的缺口。這也莫怪「不受歡迎的移民」與傳統上(或新近)「不受歡迎的國民」,在類型上有如此驚人的相似了。

這種「內外有別」的法律策略,既可維持憲法與民權法的「保障人權」誡命,又同時可以正當化政府對外人的宰制。反正「外國人」並非公民,原本就沒有選舉權,也欠缺其他政治力量;而「公民」又多半不會在乎外國人處境如何。它自然成為統治階層甚至社會大眾接受,甚至喜愛的一種論述。

然而,「內外有別」真的做得到嗎?


(三)蔓延:內外的相互浸淫

Johnson在本書中羅列許多實例,說明「欺凌外人」與「鎮壓國人」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並且不斷地相互影響。「內外有別」實際上並非事實。尤其觀察許多事件的「時點」,更明顯地看出「內」「外」兩個領域如何相互浸淫滲透。

例如,南北戰爭後,為保障甫解放的黑奴,美國制定了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the Fourteenth Amendment)給予每一個人法律平等保障(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之權利;但隨即美國國會即通過一連串待有強烈強烈歧視意涵的移民法。亦即,當以往對於非裔美人的壓迫措施遭到憲法禁止時,美國的歧視勢力即將種族與階級歧視的敵意轉移到另一群孤立無援的弱勢族群身上。Johnson甚至指出:「非裔美人所獲取的法律上自由,與華人的不幸命運緊密連結。」(greater legal freedoms for African Americans were tied to Chinese misfortunes.)。這是「由內到外」的蔓延。

至於「由外到內」的回燒,最近的例子就是在反恐戰爭(War on Terror)所展露的「先外人,後國人」鎮壓順序。布希當局起初所發布的各種嚴苛而侵犯人權的措施,主要都是針對「非美國籍之恐怖份子」。[3]雖然,即便純從戰爭的角度看,以恐怖份子的「國籍」作為偵防重點是非常說不通的分類—誰說恐怖份子不會是美國公民?—但是這種規避政治反彈的做法,減少了政治上的批判。然而,沒多久,這些措施就開始回燒到本國公民身上。原先僅將(主要俘自阿富汗戰爭)外國籍「恐怖份子」無限期拘禁於關達那摩灣(Guantanamo Bay)的海軍基地,拒絕給予他們日內瓦公約的戰俘待遇;但不久國防部與白宮即以「敵方戰鬥人員」(enemy combatant)的名義,將涉嫌參與恐怖組織的美國公民予以逮捕並(與「外籍」恐怖份子同樣)無限期拘禁於軍事基地。Johnson說得好:「拒絕外國人的權利,正是為拒絕本國人的權利鋪路。」(Denial of rights to noncitizens lays the groundwork for the denial of rights to citizens.)(p.12)


(四)移民法以及民權的未來

Johnson在本書的終章「美國移民法以及民權的未來」(The Future of Immigration and Civil Rights in the United States)提出三個未來應檢討的重點:

(1) 檢討「外人」(aliens)這個負面法律術語對「非公民」所造成的惡劣影響。

(2) 在種族組成愈來愈多元的美國,有必要發展「民權」新思維。

(3) 提出具體改革藍圖。

在「外人」這個法律用語的檢討方面,Johnson列舉出許多負面影響,尤其是「外人」與「種族歧視」的關係。美國憲法上嚴格禁止「種族」的差別待遇;但對「外人」的不利待遇卻容忍之至。而事實上,由於大多數移民都是有色人種,因此「外人差別待遇」(alienage classification)就經常成為「種族差別待遇」(racial classification)的代用品(proxy)。容許「歧視移民」在現實上往往等同「歧視有色人種」。尤其當社會刻板印象總是認定墨西哥裔移民(包括永久住民與公民)是非法移民時,「外人差別待遇」就經常被引用來對付「外觀上類似墨裔」者。

因此,Johnson指出,我們必須謹防「外人」的用語被用來掩飾移民法與其執行措施的惡行。「在我們面對許多困難決策的時候,必須充分理解—那些受到決策嚴重影響的是『人』,而不是無臉龐、非人的惡魔『異形』。」(The difficult choices that we face must be made with the full realization that those who are affected by them in fundamental ways are people, not faceless, inhuman, demon “aliens.”)(p.162)

在民權概念的新發展方面,本書認為,在美國的少數種族人口與種類比例均大幅增加之際,當今與未來的民權運動,都必須正視移民人權。而不能再落入從前「少數族群互斥」以及「本土少數族群(如非裔)排斥移民族群(如亞裔、拉美裔等)」之局面。

這方面的努力已經開始進行,為民權運動與民權法律論述增添不少新議題。例如,工會一反當年支持限制華工的立場,開始努力將移工(特別是拉美裔)組織起來。民權團體開始為合法或非法移民之工作條件訴訟。

此外,本書還提醒少數族裔法學者,更應開始重視移民與其他少數種族的階級與經濟問題。鑒於有色人種的移民人口愈來愈多集中在低工資的工作場域,階級與種族應該成為未來社會改革的兩個主要變數。

多元移民的進入,也使得語言,以及語言背後涉及的文化成為新爭點。由於語言跟種族、原籍(national origin)均有密切關聯,限制人民使用特定語言的措施,逐漸與民權議題中的種族歧視、原籍歧視產生關聯。此外,由文化差異產生的新穎民權爭點—如:文化差異可否作為刑事案件中的阻卻違法原因?還有因虐待「郵購新娘」(mail-order brides)而生的案件,由於郵購新娘多屬發展中國家的有色人種女性,更是民權運動者所應注意的。

又,許多對大多美國公民希鬆平常的事件,可能對某些移民卻構成嚴重的民權侵害。以駕照為例,拒絕非法入境或居留之墨裔移民考駕照,聽來天經地義,但實際上卻只會增加其被逮捕或驅逐的恐慌,又更加限制他們的工作機會,從而使得他們在工作場所更容易遭到剝削。即便是合法移民,若是駕照考試只准以英文應考,那麼在美國這個「沒有車等於沒有腳」的國家,也形同剝奪了移民移住者的基本生活條件。

由於受到歧視的「不受歡迎移民」,在類型上總是與「不受歡迎國民」重疊,本書認為移民應該是每一個民權議題(種族、性別、性傾向、階級,以及政治異議等)應該關注,並且相互結合的。身為美國公民的少數族裔、政治異議者、貧窮與工人階級、犯罪者、女性,以及同性戀者,理應與受歧視的移民一同奮鬥。

至於移民法與民權的未來,Johnson認為最理想的願景應該是「開放疆界」(Open borders),重行想像「邊境」的意義,使其成為一個「港口」而非「柵門」。並去除絕大部分的邊境管制,使「移民法」這個概念根本消失。[4]

然而Johnson亦知這個理想在可見的未來是不可能達到的。因此,他在本書提出兩套建議。

第一是仿效歐盟,建立區域性的勞動遷徙制度(regional labor migration program),讓區域內的移工可以自由流動。北美自由貿易協定(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就是一個最佳的機會。雖然經濟的考量傾向支持勞動力自由流動,但是在種族、文化與階級的考量下,仍然沒有成功。而九一一事件又延緩了George W. Bush總統原擬採行的短期移工計畫(temporary worker program,可將在美國境內「非法打工」的墨西哥工人合法化)。Johnson提醒反對者,在地理、經濟,以及家庭團聚等因素下,強烈管制邊境的措施,並不能有效遏止未登記移民(undocumented immigrants)前仆後繼地湧入。一套能夠追蹤入境者並讓遷徙人流穩定化的制度,會更能有效保障邊境安全,也確保有效執法。

第二就是擴張對於移民的法律保護。如前所述,移民法一向充滿著對不受歡迎之族群的歧視,但法院卻往往視若無睹。這使得保障移民人權,往往反而要依賴政治部門。本書主張,移民法與其相關執行措施,應該受到憲法與司法的完整監督。唯有如此,政治部門才會真正重視移民權利。

司法審查是監督移民法制與執行的重要機制,唯有司法擔任起以憲法控制立法的工作,政治部門才不能全然從短期政治利益的觀點來設計與執行移民制度,社會大眾在危機將移民當作代罪羔羊的機會也才會減低。現行法律—實際上是「無法」狀態—允許美國社會欺凌非公民的居住者,而憲法與違憲審查多少可以克制這樣的粗暴傾向。


(五)本書章節架構

本書共分為八章,第一章「美國移民與民權」(Immigration and Civil Rights in the United States)是導論性質的介紹;第八章則是結論。而自第二到第七章,則由歷史事實與法律資料,分別剖析美國移民法制在歷史上以及今天,對少數種族的拒絕入境與驅逐(Exclusion and Deportation of Racial Minorities,第二章)、對政治異議者的拒絕入境與驅逐(Exclusion and Deportation of Political Undesirables,第三章)、對窮人的拒絕入境與驅逐(Exclusion and Deportation of the Poor,第四章)、對罪犯的拒絕入境與驅逐(Exclusion and Deportation of Criminals,第五章)、移民與國籍法對女性之貶抑(The Marginalization of Women Under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Laws),以及對女同志與男同志之拒絕入境與驅逐(Exclusion and Deportation of Lesbians and Gay Men,第七章)。


三、評論

移民人權在美國起步雖稍晚,但其實也已經累積了不少論述。Kevin Johnson是其中的重要人物。本書一方面與其他移民人權的法律論述一般,著重歷史、文化敏感度,以及移民歧視與種族歧視的關係;但同時也提出了新穎而有說服力的切入點。

美國的移民人權法律論述,除了典型強調普世人權的自由主義論著外,多與批判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CRT)有密切關聯。論者多強調移民的「少數種族」面向,並且如其他早期CRT論者一樣從不同族群的多元觀點、歷史脈絡的分析,以及個人切身經驗,對法律進行基進的批判並提出實用的策略。[5]近年來發展蓬勃的拉美批判論(LatCrit theory)[6]與萌芽中的亞裔法學(Asian American Legal Scholarship)等[7],都是此類著重「族群身分認同」與法律的關係之學派。

本書也延續了這樣的傳統。作者毫不忌諱地為其墨裔同胞與其他少數族裔抱屈並且流露感情與同情;書中屢屢點出「主流美國價值」與「從移民眼光」看待法律的不同解讀;極重視法律事件發生當時的社會背景與歷史累積;批判的高度不是如一般法律學者單單及於邏輯一致性,而是挑戰整個移民法制政策的預設基礎,以及產生此種法制的社會人心。當我們讀了這本書後,絕不會只(像台灣絕大多數的法律論述)看到一堆去脈絡的空洞法律資料(條文、判決、解釋等),而能夠活生生地體會到孕育這套法制的土壤-相關的美國歷史社會背景。

本書的突破,則是在於Johnson跳出了CRT的主要關切點—種族。他在各章節中,清晰完整地敘述了美國移民法的歷史,是如何貶抑其他的弱勢身分:社會異議者、女性、罪犯、窮人、同性戀者等。在這樣的分析下,美國移民法的背景與效果被突顯得更加立體,我們更可看出它的多重歧視!不受歡迎之移民如何作為各種弱勢族群的代罪羔羊,昭然若揭!

這不但有著撫平裂痕—移民或是移民人權倡議者,在歷史上往往與這些「國內弱勢族群」產生因資源爭奪所造成的對立—之效果,更有促進結盟的潛力!尤其在Johnson提醒「內外有別」的虛妄性後,外籍與本國的弱勢群體,理所當然(應該)成為命運共同體。移民權利倡議者的結盟對象,不再僅是自己所屬族群的網路,也不僅是黑人民權運動者,而尚包括女性主義者、同志運動者、政治言論自由倡議者等。移民人權運動與論述,遂可變得更活潑多元而有力。我認為這是本書極大的貢獻。


四、台灣的省思:如何發展「移民也有人權」的論述?

本書可以給台灣的啟發可就多了。

首先,美國移民法雖有嚴苛的一面,移民制度與社會態度上,仍遠較台灣更加人性化。Johnson此書的主旨之一,在揭露 Huddled Masses的神話—他們至少還有個神話!反觀台灣,從主流社會態度到法律論述,從來沒有聽見一點「撫慰受苦遊子」的心態,更難以在移民法規中找出任何「移民人權」的規定!

也就是說,美國的移民制度至少還是多方拉鋸(其中一方是同情、支持移民的)的成果;但台灣移民政策與法律至今依然是站在本土種族主義(Nativism)的基礎上。頂多可以找到一點點施恩心態的家長主義(paternalism)。[8]至於把移民當作有權為己喉舌的權利主體,而予以平等尊重;或是認知他們對台灣有重大貢獻而給予感謝,就更談不上了。筆者多次聽聞政府官員在各種場合以「三十億外配照顧基金」而自豪;卻從未聽不出有任何「保障移民權利不受本地人或政府侵害」的誠意。

於是,雖然政府處處以美國馬首是瞻,而且執法人員有時甚至以權力不如美國移民官來得大表示遺憾。可是,當美國驅逐出境手續尚須經過移民法官(Immigration Judge)聽證,我們卻可由警察單位片面決定並執行驅逐處分,毫無正當法律程序可言;當美國法院判決外國人亦有憲法上的權利擔任州政府層次非涉政治功能的公職時,我們的法律還全面禁止已取得身分證(定居,相當於歸化)的原籍大陸移民擔任公職;當美國法律僅限制「入境時」患有部分傳染病者不得入境時,我們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竟然容許把已經住在台灣多年的「外籍」人士,以感染梅毒或愛滋為由,驅逐出境(不問是「誰」傳染給他,甚至也不問他痊癒與否)。二十一世紀的台灣移民法制,在人權上的分數恐怕比五十年前的美國還不如。而這部分當然就要歸咎於我們的「立國神話」或「國家精神」中,根本就沒有「人權」或「撫慰遊子」這種成分。Johnson或其他美國的移民人權倡議者,在鬥爭時至少還有Huddled Masses這個神話當作論述與批判工具;在台灣提出這些類似論述,政府與大眾卻往往像是鴨子聽雷。

然而,台灣本是個移民社會,依理並不難建構出「重視移民價值」的基礎論述。矢志於台灣建國大業的同胞,請別把時間花在製造仇恨他者與單純受害悲情上,在「建構健康國魂」的神話上多作一點工夫,可能更能為將來的台灣國族主義貢獻有意義的心力。

其次,台灣的法學深受形式主義以及德國式抽象、形而上思維[9]的影響,對於歷史與脈絡極無興趣。即便憲法教科書以及司法實務把「基本權」喊得鎮天價響,但所有的論述基本上都是去脈絡化的。各種人權像是憑空出現的神諭,沒有前因後果與背景。頂多是說「德國(或其他「先進國」)也是這樣…」相較起來,Johnson既深且廣地分析歷史、客觀環境等脈絡情境,進而導出作者自己的批判與建議方向。這樣的批判及建議,才可能具體而可行,也才具有辯論對話空間。

方法論的落後也就罷了,更麻煩的是:台灣這種空洞、抽象的法律理論,遇上了現實又有強大心理基礎的本土種族主義或恐外症,根本毫無抗衡之力。一方面,形而上的空洞權利論述,在煽動力上豈能與國族主義相比?欠缺歷史脈絡作為基礎的論述,本就不如自發於台灣土地,活生生的「歧視需求」來得本土、切實而親切。

尤有甚者,如果學者或司法實務界只會援引空洞的形式主義論述,而沒有歷史理解來支持,那麼往往自以為中立客觀,但實際上卻受限於本土種族主義,做了幫兇而不自知。舉例而言,法律學者撰寫的憲法學教科書,多喜援引德國傳統的基本權理論,將憲法保障的權利分為「人權」(涉及個人生存與尊嚴基本條件之權利,如生命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國民權」(涉及國家經濟與政治資源分配之權利,應優先給予國人,外國人原則上不能享有)與「公民權」(涉及國家主權之行使,多屬人民政治權利,僅有本國國民得享有)。[10]依此,尚未歸化的新移民,只能享有第一種。各類社會福利、救助,甚至工作權,都不是「外籍配偶」有權主張的—就算有,也是國家的恩賜。

這樣的理論顯然對移民很不利,也帶有強烈的、狹隘的國家主義色彩—屬於「人權」的範圍其實很窄。然而直到今日,這樣僵固的三分法都還欠缺反省。部分原因其實就是這些理論的引進者,都不自覺地把這個三分法視為天經地義,卻沒有去反省「(德國當初)為什麼要這樣分」的理由。從台灣這個民主體制與資本主義經濟脈絡來看,經濟條件與保障,乃至政治權利,其實當然都與「人性尊嚴」或「個人生存必要條件」無法脫鉤!沒錢,沒保障,沒選票,這樣的人或族群,能在台灣謀有尊嚴的生活嗎?德國傳統的國族想像,是一個族裔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取向的國家,對於外國人或移民的歡迎程度,在歐美各國來說是較低的。[11]這樣的國家圖像之下,所發展出來的憲法理論,對於外人的相對不友善,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二十一世紀的台灣,還該走這條路嗎?至少是個該反省的議題吧。

空洞論述的結果,往往是主張者自己都不相信。這也是為何多年來境管機關不斷地執行非常嚴苛,合憲性與合法性極為可疑的驅逐處分,在各地訴願審理機關、法院,都鮮少遭到挑戰的原因。[12]甚至憲法學者的批判也相當罕見。[13]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還是Johnson提出的警語:歧視移民、壓迫外人,不但反映出國家與國民的醜惡心靈,更隨時有著回燒的可能。這是最該提醒台灣人民的一個觀念。當你我能容許政府這樣對待「外籍」的窮人、女性,以及文化語言上的「非我族類」;妳我也同時在容許甚至鼓勵政府這樣對待「我國籍」的窮人、女性與原住民(非漢人)。當政府在刁難外籍或大陸配偶入境,或是因細故將他們驅逐出境時,不但處罰了外人,同時也充分體現對「台籍配偶」的不在乎。

移民受壓迫,絕不是孤立的現象,而是體現了整個國家壓迫心態與結構的存在。我們該感謝新移民讓我們有機會照照自己的心靈與面孔是否醜惡,我們更該從他們的受苦經驗驚覺「民主化」的台灣,原來仍有這麼暴虐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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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Kevin R. Johnson, The “Huddled Masses” Myth: Immigration and Civil Rights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1] 英文原文為:Give me your tired, your poor,

Your huddled masses yearning to breathe free,

The wretched refuse of your teeming shore.

Send these, the homeless, tempest-tossed to me.

I lift my lamp beside the golden door!

[2] 347 U.S. 483 (1954).

[3] E.g. Military Order of November 13,2001—Detention, Treatment, and Trial of Certain Non-Citizens in the War Against Terrorism, 66 Fed. Reg. 57833 (Nov. 16, 2001).

[4] Kevin Johnson對於「開放疆界」的詳細論述,參照Kevin R. Johnson, Open Borders?, 51 UCLA L. Rev. 193 (2003).

[5] 關於CRT的介紹,中文尚乏正式出版之文獻,英文部分可參照 Dorothy A. Brown, Critical Race Theory: Cases, Materials ad Problems (2003); Critical Race Theory: The Key Writings That Formed the Movement (1995); Cheryl I. Harris, Critical Race Studies-An Introduction, 49 UCLA L. Rev. 1215 (2002).

[6] See e.g. Symposium, LatCrit Theory: Naming and Launching a New Discourse of Critical Legal Scholarship, 2 Harv. Latino L. Rev. 1 (1997); Francisco Valdes, Afterword— Theorizing “OutCrit” Theories: Coalitional Method and Comparative Jurisprudential Experience – RaceCrits, QueerCrits and LatCrits , 53 U. Miami L. Rev. 1265 (1999). See also The Latino Condition: A Critical Reader (Richard Delgado & Jean Stefancic eds. 1998).

[7] See e.g. Frank H. Wu, Yellow: Race in American Beyond Black and White (2002); Robert S. Chang, Disoriented: Asian Americans, Law, and the Nation-State (1999).

[8] 三十億的外籍配偶照護基金,就很明顯地屬於這個類型。

[9] 德國學者對德國傳統法學過於形而上的傳統,亦有批判。Viktor Winkler, Dubious Heritage: The German Debate on the Antidiscrimination Law, 17 Transnat’l & Contempt. Probs. 1007 (2005).

[10] 如李惠宗,『憲法要義』,頁82(2004 二版);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頁148-149(2005 三版)。在此種分類下提出更細膩彈性的界定方式者,見陳新民,『憲法學釋論』,頁134-141(2005 五版)。

[11] See Riva Kastoryano, Negotiating Identities: States and Immigrants in France and Germany (Barbara Harshav trans. 2002); Challenge to the Nation-State: Immigration in Wester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Christian Joppke ed. 1998).

[12] 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在2006 年一月五日作成的「府訴字第09426201800號」訴願決定,認為警方未附理由,就將「非法打工」的大陸配偶強制出境,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而撤銷強制出境處分。是少見的「相對進步」實務見解。

[13] 少數例外,如李震山主持,『針對大陸地區人民執行強制出境及收容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為中心』(行政院陸委會委託研究報告,2005)(對現行強制出境與收容程序做了完整而深入的整體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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