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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赴美之外國人須知法律常識之十八:一旦用 A 身分出境,用 B 身分入境,那麼美國移民局自動認為您放棄 A 身分,你損失的將不是失去 A 身分而已

Janet個人感想及摘要:
曾經有朋友因為類似以下的入出境手續誤差,導致整個美國工作簽證出了大問題。為她深感不值。看到這位律師說因為入出境手續誤差而身分出問題的人,年年都有。更為這些相同境遇的人感到可憐與不值。在此大聲呼籲;您以什麼身分出境,就要以什麼身分入境。不要以為這是有彈性的,一旦用 A 身分出境,用 B 身分入境,那麼美國移民局自動認為您放棄 A 身分,你損失的將不是失去 A 身分而已,而是時間、金錢、職業道路規劃與家庭生活規劃的龐大代價。

第一篇原文網址:
http://www.lianglaw.com/Article/2010/1203-I-485-travel-advise-I-131-AP-hz.htm



I-485 申请人岁末年终出国注意事项

梁勇律师事务所 Law Offices of Jonathan Liang

(梁勇律师事务所,lianglaw.com专稿)每年移民局都会发出通知,建议有意在年底出国旅游的人士尽早提出旅游文件I-131 的申请, 我们也年年重覆相同的叮咛。目前移民局允许I-485 Pending 人士的请假证(Advance Parole)可以在I-131到期前120天提出新的请假证的申请。虽然今年好像没看到移民局的通知,我们还是免不了再次提醒目前I-485 等待审理并有意在岁末之际出国旅行或探亲的人士,在离开美国前注意一下自己的身分问题。

1. 如果你现在只有I-485 等待审理的身份,没有其他H 或L 的身份的话: 出国前必须要先申请 I-131 请假证, 收到移民局发给批准的请假证(Advance Parole)后才能离开美国,若是在没有收到请假证的情况下先行离开美国,可能导致无法入境美国,或甚至于调整身份案子被拒绝的命运. 通常我们是建议先拿到批准的AP后再买机票,以免到时候还要更改出游计划。

2。 有批准的I-131 请假证并不代表你一定回得来。依据1996 年非法移民重整及移民责任法实施以后,在美国非法居留超过180天到一年者将被处罚三年内不得入境美国,逾期居留超过一年者则是10年内不得入境美国。因此,在送上I-485 前有逾期居留的情况, 最好与你的移民律师资讯相关的问题再出境.

3. 如果你现在是I-485 等待审理同时拥有H-1B, H-4, L-1, 或 L-2 身分的话:若是确定有有效护照且护照上有有效的H或L 签证的话, 可以在没有 I-131 请假证批准(Advance Parole)的情况下离开美国,并用H 或L 签证回来,同时保持你的H/L身分及I-485。

4。如果你已经申请了I-131 请假证,因为个人因素必须在I-131 批准前离开美国,也因为你同时有H 或L 的身分而在离开美国后以L或L 的身分再度回到美国的话,你的I-131 批准书可以在有效期间内在未来出境时使用。

5。在I-485等待审理期间内千万别用请假证或H及L以外的身份回美:I-485 等待审理时,若没有H或L签证的话,I-131 请假证没批准前是不能离开美国。此外,我们提醒所有的I-485 等待审理的人士注意,千万别用其他签证回美国, 例如: B,F, J 或TN 等签证回美国。如果你用这些身份进来,可能会导致因为以其他身份进来放弃I-485 申请并遭到I-485 被拒绝的命运。

我们在过去常碰到不少人在I-485 申请后,还用其他像是J-1 或TN 的身份回美国,而导致I-485 被拒绝的严重后果, 而只能利用其他方式再提出移民的申请。此外, 必须注意的是, 如果你是H-1, 而你配偶及小孩是H-4 的话, 万一你若是你已经拿到绿卡, 而你的配偶或小孩因为Background Check/ Name Check 或其他问题I-485 还没批准的话, 他们一定要在I-131 请假证批准后才能出境。 尤其现在常有移民排期倒退的情况,一旦I-485 被拒绝了,又无法立即再提出I-485 的申请,不仅绿卡没拿到,身份也没了。因此,还是一句老话,在决定出国前,与你的律师讨论相关身份的问题.以免出去了回不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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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原文網址: http://npftw.blogspot.com/2011/09/blog-post_07.html

美國早期綠卡上並不記載有效截止日期,後期綠卡則明文記載有效期間10年。新卡發行後,舊卡必須換新,不過,無論早期或後期,綠卡如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綠卡自動失效:
(1)離開美國1年以上未取得再入境許可者。
(2)取得再入境許可,在美國境外超過2年者。
(3)遷移至其他國家,欲於他國永久居留者。
(4)任何期間,居住美國境外未申報前1年所得稅(含境外所得)者。
(5)經申請非移民簽證者,如學生簽證(F1)、觀光及商務簽證者(B1/B2)。
以上為自動失效情形,此外當然亦可以書面正式申請放棄綠卡。所以如果符合上述5種情形之一,那20年前的綠卡自然自動失效。




第三篇原文網址: 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full_news/15449374/article-%E5%A4%B1%E6%95%88%E7%B6%A0%E5%8D%A1-%E5%8B%BF%E5%86%8D%E6%93%8D%E5%BC%84?instance=frm5


失效綠卡 勿再操弄

石之琦(台灣台北 紐約州律師) 世界新聞網 北美華文新聞、華商資訊
September 11, 2011 06:00 AM

(省略)

筆者在美國律師執業20餘年,對美國移民法規頗有涉獵,綠卡等於是美國政府所發的永久簽證,這個簽證有永久在美定居之意,以此為基礎發給符合條件之申請人。

從證據法則上講,綠卡是持卡人有在美國永久定居意思的推定。所以,持有美國綠卡者離美境一年以上返美時多會遭遇嚴厲詢問。有時綠卡甚至會被扣留,必須由原持卡人於有限時間內攜帶相關證據回到機場,向移民單位證明,自己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並未中斷,以贖回綠卡。這就是因為其離美一年以上的事實,已足以構成推翻永久居留意圖的證據,永久簽證當然也就失去了有效的基礎。

所以持有美國綠卡,並不能代表永久簽證就永遠有效。有效與否的重點在於,持卡者是否仍有永久在美國定居的意圖,這個意圖當然要視其行為及其他證據來判斷。如果已多年不在美國居住,且其近年來美時亦以中華民國護照及非永久簽證入境美國,表示他並無在美國永久定居之意相當明顯。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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