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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6

[台灣] 二代健保修正海外僑民返國納保規定

原文網址: http://www.nhi.gov.tw/epaper/ItemDetail.aspx?DataID=2374&IsWebData=0&ItemTypeID=7&PapersID=201

GPN:4909504725 第174期(1000205發行),本電子報發行 123148 份
二代健保修正海外僑民返國納保規定

100年1月13日

投保條件從嚴規定、延長返國投保等待期:

現行健保制度下,曾有參加健保紀錄者,等到返台重新設立戶籍後,就可立即恢復健保資格,在二代健保新制下,如果在回國前二年內沒有投保紀錄者,須在台灣設籍滿六個月,才能加入健保,享受健保醫療。

● 出國二年以內者,只要仍設有戶籍,須依規定繼續投保。

● 出國二年以上、四年以內,因戶籍中斷而導致退保者,返國後只要補繳中
斷期間的保費即可立即恢復納保。

● 出國四年以上,且近二年沒有投保紀錄者,返台後需重新設籍滿六個月時
,才能加入健保 。 惟新法施行前已出國者 ,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
,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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